所谓暗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向受让卖家的应收账款之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不通知买家。保理商在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的则为明保理。实际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转化为明保理。保理商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不付款的情形发生,一般都会事先让卖方制作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卖方公章,一旦发现买方回款异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将通知书寄送给买方。原则上通知方应该为卖方。
暗保理这么麻烦,为什么不采用明保理呢?在实际的企业正常贸易中,由于买方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出于买方的信用背书及还款能力,卖方没有话语权或者不敢把应收款融资告诉卖方,怕影响后续合作;另一方面,保理商为了防止将关系复杂化,而选择只有在风险预警下或者债务到期下才选择通知买方,提示付款。
因此,暗保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存活空间。但是,暗保理也会面临这很大的风险问题。
首先,不管是明保理还是暗保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要核实贸易的真实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实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简化”很多。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调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针对卖方展开调查,而且更多的是从发票、往来、合同中获得有用信息,因此贸易真实性核实比较困难。对于虚假交易甚至是骗贷的风险防范要求就比较高。
其次,暗保理的应收账款回款,最终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因为买方的“不知情”,最后在正常回款下还是会直接打给卖方,因此对于卖方的资金安全监管没办法保障,对于回款后的还款情况更是没办法保障。因此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再次,对于到期不能偿还以及纠纷后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因为我国对于保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借鉴,二十暗保理的应收账款这以债权转让与一般意义的债权转让还是存在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同时规定“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从中不难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卖方情况下,保理公司与卖方的债权关系存在,但是保理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债务效力关系。第三,债权时关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抗辩权等一同转让,而在暗保理中没有转让所谓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有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等。
因此,针对暗保理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我们在操作中应该提前布局,做好预防。防止在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跟长时间的纠纷。
来源:金融风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