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铭研
来源:贸易金融网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2月17日印发《关于促进全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青岛市利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市场机制完善、支持实体精准、科技特色突出、发展环境优良、风险防控有力的国内领先的供应链金融体系。
全国第二部市级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 青岛或称为北方制高点
青岛市供应链金融发展具有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首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的历史机遇。
本次供应链金融政策的发布,体现青岛欲打造至中国北方供应链产业的制高点的目标。
据了解,本次《意见》的出台是全国第二部市级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全国第一部市级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是深圳金融办在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而在2019年12月28日,青岛市供应链协会同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以来,青岛举办两期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青岛市在全国供应链领域的影响力,11月24日青岛市供应链协会落户市北区,继续推动着青岛市供应链体系的规范发展。
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作用 推动各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金融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核心企业或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意见》还要求推动各类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支持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完善协同联运机制。积极支持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依托银行机构各种金融机构等,为供应链金融创新、信息共享、非标资产交易等提供平台和路径,提高非标资产流转效率,增强小微企业资产流动性。
在促进青岛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同时,《意见》明确边界,禁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另外,《意见》要求推动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其实近几年正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高速增长走向高质量发展,建设发展数字经济强力之年。5G商用、区块链技术、数字经济等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将为供应链金融注入发展新活力。
政策原文: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金监字〔2020〕10号
关于促进全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精神,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要求,助力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攻势,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引领,用平台思维做发展乘法,用生态思维优发展环境,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提升我市供应链金融发展水平,助力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攻势建设。
(二)主要目标。牢牢抓住我市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的历史机遇,通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利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完善供应链金融机构业态,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利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市场机制完善、支持实体精准、科技特色突出、发展环境优良、风险防控有力的国内领先的供应链金融体系。
二、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
(一)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供应链企业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或特色分支机构,增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力量,将更多信贷资源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小微企业倾斜。鼓励保险机构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为盘活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资产证券化等。鼓励小微企业通过金融交易市场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线上交易,加快供应链金融资产流转,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金融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支持供应链融资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核心企业或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或者通过战略合作、股权合作的方式,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实现产融结合、更好发挥服务产业作用。
(三)积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的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的民营企业或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四)探索建立标准化可流转仓单融资体系。强化政策支持,深化与相关行业组织合作,持续研究探索仓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协调有条件的仓储物流企业拓展仓单融资业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完善有利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
(一)推动各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支持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完善协同联运机制。积极支持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依托银行机构、创投风投机构、财富产品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融资租赁机构、商业保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为供应链金融创新、信息共享、非标资产交易等提供平台和路径,提高非标资产流转效率,增强小微企业资产流动性。
(二)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各类创投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核心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的投资力度。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利用好财富产品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权益类交易市场作用,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
四、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一)推动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在提供供应链金融相关服务过程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信息挖掘、信用评估、交易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便利化水平和安全性,提升为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建设融资仓库,运用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单货相符,为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奠定风控基础。
(二)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深入研究国内外供应链金融发展经验,围绕政策、统计、标准、模式、风险等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工作推进提供指引。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等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或学会研究组织,在信息采集、数据接口、单据标准、数据模型等方面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课题研究,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青岛市供应链协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体系相关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好融资担保补贴政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等,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创新工作措施,调动核心企业接入和确权的积极性。鼓励有关区(市)研究支持供应链金融支持政策,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集聚区等。通过业务推介、新闻媒体、论坛展会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供应链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支持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集合行业力量建立供应链金融产业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供应链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加强行业交流,共同推动我市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禁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依法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六、本指导意见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一)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二)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三)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四)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五)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