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亿欧网,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宋华
[ 导读 ]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预示着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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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亿欧网,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宋华
[ 导读 ]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预示着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预示着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是政府有效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振兴经济的重要手段。 与该政策相伴随的是这几年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它也已经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关注的领域。供应链金融是通过产业供应链,特别是在把握商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前提下,产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充分合作,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以合理的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实现通过供应链带动资金流,同时又借助于资金流进一步优化供应链的目标。 从这些年的实际运行状况看,供应链金融的确成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的重要途径,这是因为中小微企业固有的风险(即由于经营历史短,经营不稳定、投资回报不清晰等等造成的潜在违约风险)能够通过供应链的组织和管理得以控制。 其原因在于,金融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金融机构并不知晓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状况、经营能力,乃至真实信用,这时如果盲目借贷,只会带来较高的违约率,从而产生了经济学中所说的“信贷配给”问题,也就是即便中小企业承诺高利率,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也会惜贷怕贷。 而供应链金融由于评价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不是基于财务报表以及历史记录,而是现实、真实的供应链运营和供应链能力,也就是关注的是债项结构,因此,它更能反映中小微的状态,从而使得金融资源能够在产业供应链中顺畅流动。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供应链金融的确成为了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对供应链金融持续发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即供应链金融虽然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式。用商业性的行为有效克服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信贷配给问题,解决了产业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运营资金短缺的挑战。 但是,商业性的供应链金融终究会有发展瓶颈,这是因为没有良好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建设,即便是再卓越的供应链金融运营和管理体系,也会因为运营环境的恶劣以及不成熟的规则体系而产生巨大的社会性交易成本。这不仅会增加供应链金融执行的风险和代价,甚至会因为不良的商业惯例和文化,阻碍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甚至异化供应链金融(制度体系的混乱造成对合法性理解的扭曲)。 诸如,供应链金融的本意在于通过供应链管理和运营,有效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依赖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有效结合来推动资金流在组织间的顺畅流动,最终实现协同现金流量周期的缩短,产生共赢局面。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组织或企业本末倒置,将供应链金融视为拖延应收账款账期的有效手段,甚或将供应链金融视为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为了获取供应链金融利润,而肆意延长供应商账期,其结果只会产生愈益恶劣的商业环境,产生了互害互侵的商业文化和行为,因此,制度化的建设和完善是可持续供应链金融实现的重要基础。 在供应链金融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其中对延迟支付的限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在企业之间从事商业交易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支付方式,从发生的时间点看,分为交易时付款、分阶段付款以及约定时间付款。其中,交易时付款是指当供应商将货物运至下游客户处,验货入库、形成所有权转移后即行支付。 在供应链运营时,还有一种特殊的交易时付款,便是供应商管理库存(VMI,Vendor Managed Inventory), 所谓VMI(Vendor Managed Inventory)是一种以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并不断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和修正协议内容,使库存管理得到持续地改进的合作性策略。 在VMI模式下,当下游从供应商管理库存提取货物,用于下游生产或销售经营时,才发生实际所有权转移,这时便会产生支付问题。分阶段支付是根据业务执行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阶段执行的目标是否达成,向供应商一部分一部分支付,直到全部业务完整实施,这类支付方式通常在工程领域运用较多。 在实际的商业运行中,最为普遍的支付方式是约定时间付款,即买卖双方约定交易形成后一段时间进行支付。一般在发达国家企业间约定的账期通常为30天,有时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进行交易时,账期会延长到60天。延迟支付指的是超过约定时间进行支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信用,而且给供应商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坏账。 延迟支付的状况在中国较为严重,其严重程度不仅在于约定支付时间后的拖延,更表现在约定时间超长。根据国际信用保险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科法斯集团《2018中国企业贸易信用调查报告》称,中国中小供应商通过赊账销售已经成为最广泛的支付方式,中国平均信用期限从2016年的68天上升至2017年的76天,从趋势上看,这些年供需之间约定的账期越来越长。 具体看,越来越少的企业账期小于30天,而账期超过120天的比例已经从2016年的12%上升到2017年19%。从调查的行业分布看,能源行业账期最长,约1/3的调查者账期超过120天,此外,医药、建筑、运输和汽车产业的平均账期均超过平均水平。账期较短是农产品行业,2017年平均账期为55天,林木、纺织、造纸、零售和金属行业的平均账期低于总体平均水平。 除了账期问题外,另一个问题是延迟支付。根据COFACE调查,2017年延迟支付天数上升的比例较之以往有所下降,比例从2016年的46%下降为2017年的29%,但是令人忧虑的是近一半的调查企业延迟支付的天数超过90天,遭遇超过120天逾期付款的受访企业占比从2016年的19%增加至2017年的26%,而那些遭遇超长期逾期付款(超过180天)且超过其年营业额2%的受访企业占比从2016年的35%增至2017年的47%。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超长期逾期付款金额占年营业额10%以上的受访企业比例,从2016年的11%增至2017年的21%。 从中国目前延迟支付状况可以看出,延迟支付是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毒瘤”,这种互害互侵的经营行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这种行为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商业环境无法净化,商业文明难以确立,无论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和产品如何创新,也无法真正促进产业供应链发展,金融服务产业只能是空中楼阁。 而遏制这一状态的方法,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肆意延迟的恶意商业行为,这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真正降低综合性融资成本的关键问题之一,关于这一点,不仅是中国,甚至所有国家都将此作为规制规范的重点,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建设。